經營者擬暫停或終止其業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四 個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並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三個月通知使用者。 經營者經主管機關核准終止其業務之全部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特許。
修正理由同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