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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3 日
第 64 條
經營者每年應繳納之特許費為本業務年營業額之一定比例金額。
前項一定比例,依第十九條規定決標之情形,依下列方式定之:
一、二申請人得標時:為得標者報價數值之較低者。
二、一申請人得標時:為得標者之報價數值。
得標者未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繳交履行保證金者,視為未得標
。
依第六條規定取得特許之經營者應繳納之特許費標準,依第一項及第二項
之規定。但依第十九條規定決標無人得標時,由主管機關另行訂定公告之
。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
修正理由同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