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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3 日
第 7 條
本業務開放使用之頻段如下:
一、A頻段:一八八五至一八九五兆赫。
二、B1頻段:一八九五至一九○○兆赫及一九七五至一九八○兆赫。
三、B2頻段:一九○○至一九○五兆赫及一九八○至一九八五兆赫。
四、C頻段:一九○五至一九一五兆赫。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頻段,各僅限一家經營者使用。
依第五條規定申請特許經營者,得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所定
頻段擇一提出申請;依第六條規定申請特許經營者,得按第一項第一款、
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頻段擇一提出申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
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