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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相關圖表:
第 10 條
申請經營固定通信業務者,以已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者為限,其
董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應符合電信法第十二條第三項後段有關外
國人持有股份總數之限制。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4 月 25 日
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