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2 年 0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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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二項配合法制用語,將「民國」修正為「中華民國」。
二、考量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經營者以單一國際海纜電路(含國際海纜登陸站)及
單一內陸介接站提供海纜電路出租服務,係以單點機房提供介接服務具有高度風
險性,爰修正第四項,明定設置內陸介接站必須異地備援,以降低國際海纜通訊
電路中斷風險,如經主管機關核准,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經營者得選擇與第一
內陸介接站不同縣市或台灣電力公司不同電力迴路系統之地點設置第二內陸介接
站作為異地備援。
三、其餘未修正。
- 民國 96 年 0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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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未修正。
- 民國 95 年 11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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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符合 WTO 降低市場進入條件之要求,並促進國際海纜出租業者間之競爭,俾
使消費者得享有質優價廉之電信服務,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一項有關申請經營國際
海纜電路出租業務者於申請時其授權使用之全電路頻寬至少應為 5Gbps 之限制
。
二、解除前項海纜頻寬限制,可使經營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者依其營業需要,彈性
調整該事業規劃。惟為保障消費者權益,確保業者經營之品質,有關申請經營國
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者之執照許可,將審酌申請經營者所提事業計畫內容之合理
性決定之。
三、其餘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