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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相關圖表:
第 16 條
申請特許案件經審查核可後,申請人應於主管機關核可通知到達之日起,
六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繳交履行保證金。前項履行保證金應以下列方式擇一
繳交:
一、直接存入主管機關指定之帳戶。
二、國內銀行之履行保證書。
三、設定質權人為主管機關之可轉讓定期存款單。
以國內銀行履行保證書繳交履行保證金者,其保證期限應自繳交履行保證
金之日起,至籌設同意書有效期限之末日起算三個月止。
申請人申請展延籌設同意書之有效期限時,應一併辦理前項履行保證期限
之展延。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4 月 25 日
配合主管機關變更,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