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6 年 05 月 22 日
-
一、為明確本規則所定電信基礎設施適用範圍,爰增訂第二十二款之定義。
二、其餘未修正。
- 民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
一、為加強經營者設置機房之門禁管理及資通安全,爰參照電信法第二條第二款「電
信設備:指電信所用之機械、器具、線路及其他相關設備」之定義,於第二十款
明定電信設備機房之定義。
二、由於電信事業之網路資料中心(Internet Data Center,IDC) 均須連接電信設
備,且本草案僅納管其涉及機房資安部分,無違電信法所稱設備之涵攝範圍。為
管理經營者兼營 IDC 服務所設置之機房安全,於第二十一款明定網路資料中心
機房之定義。
三、其餘未修正。
- 民國 100 年 01 月 11 日
-
一、本條第六款之「塔台」酌作文字修正為「塔臺」。
二、其餘未修正。
- 民國 97 年 01 月 03 日
-
一、本會目前實務管理上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四條第四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
六條第四項規定,告知固定通信業務經營者進行網路建設時,應符合通訊監察相
關法令規定事項。為符法律保留及授權明確性原則,爰參照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
則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
款及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修正現行條文第一項,明
定經營者於申請網路建設許可時,除檢具有關業務申請文件外,應檢附與通訊監
察執行機關協商確定建置通訊監察系統或設備之證明文件。
二、其餘未修正。
- 民國 96 年 05 月 21 日
-
一、為因應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設置開放式傳輸平臺,供內容服務提供者利用該平臺
提供多媒體內容之服務,爰增訂第十六款至第十九款有關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服
務、多媒體內容服務、頻道節目內容及內容服務提供者等相關用詞定義,以資適
用。
二、其餘未修正。
- 民國 96 年 04 月 25 日
-
配合主管機關變更,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