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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相關圖表:
第 21 條
申請人取得網路建設許可證後,應依其事業計畫書所定網路建設許可證有
效期間之建設計畫建設網路。其無法於網路建設許可證有效期間內建設完
成者,應於期間屆滿前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期最長不得逾一
年,並以一次為限,逾期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籌設同意,並不予退還履行保
證金或由主管機關通知保證銀行履行保證責任,已取得執照者,得廢止其
特許。
因不可抗力事故申請展延者,得按事故遲延期間申請展延,不受前項所定
展期限制。
前二項網路建設許可證展期超過籌設同意書有效期間時,應一併辦理籌設
同意書有效期間之展延。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4 月 25 日
配合主管機關變更,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