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經營長途網路業務者,應於網路建設許可證有效期間內建設完成連結 大臺北地區(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臺中市及高雄市之光纖骨幹網 路。 前項申請人應於其事業計畫書內載明其網路建設規模。
一、為內政部九十八年九月一日台內民字第○九八○一六二九二五號令發布,自九十 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臺北縣改制為「新北市」,臺中縣(市)合併改制為「臺 中市」,臺南縣(市)合併改制為「臺南市」,高雄縣市合併改制為「高雄市」 ,爰修正本條第一項規定。 二、其餘未修正。
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