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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相關圖表:
第 22-2 條
申請經營長途網路業務者,應於網路建設許可證有效期間內建設完成連結
大臺北地區(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臺中市及高雄市之光纖骨幹網
路。
前項申請人應於其事業計畫書內載明其網路建設規模。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1 月 11 日
一、為內政部九十八年九月一日台內民字第○九八○一六二九二五號令發布,自九十
    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臺北縣改制為「新北市」,臺中縣(市)合併改制為「臺
    中市」,臺南縣(市)合併改制為「臺南市」,高雄縣市合併改制為「高雄市」
    ,爰修正本條第一項規定。
二、其餘未修正。
民國 96 年 04 月 25 日
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