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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相關圖表:
第 26 條
固定通信業務之特許執照有效期間如下:
一、綜合網路業務為二十五年。
二、市內網路業務為二十五年。
三、長途網路業務為二十年。
四、國際網路業務為二十年。
五、市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為十五年。
六、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為十五年。
前項特許執照期間屆滿,有意繼續營運之經營者應於期間屆滿前九個月起
之三個月內,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重新換發特許執照;其審查
項目及核准規定,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8 年 09 月 02 日
一、將「期限」修正為「期間」,以符合法制用語。
二、考量特許執照屆期換發之審查程序如同新申請經營特許案件,爰修正第二項有關
    經營者應提出換照申請之期間由執照屆滿前「六」個月起三個月內修正為「九」
    個月起三個月內,有助於有意繼續經營者及早評估並提報申請文件,以利審理。
三、其餘未修正。
民國 96 年 04 月 25 日
配合主管機關變更,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