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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相關圖表:
第 27 條
綜合網路業務及市內網路業務申請人繳交之履行保證金,依下列規定分兩
階段發還之:
一、於網路建設許可證有效期間內,完成其事業計畫書所定建設計畫之百
    分之二十五,並經主管機關審驗合格後,得申請發還履行保證金之百
    分之五十,或申請通知保證銀行解除相當於履行保證金百分之五十之
    保證責任。
二、於網路建設許可證之有效期間內完成其事業計畫書所定建設計畫之百
    分之百,並經主管機關審驗合格及開始營業後,得申請發還其餘百分
    之五十之履行保證金,或申請通知保證銀行解除相當於其餘百分之五
    十履行保證金之保證責任。
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長途網路業務及國際網路業務申請人繳交之履行
保證金,申請人於網路建設許可證有效期間內,分別依第二十三條之二、
第二十三條之四及第二十三條之五之規定申請取得特許執照及開始營業後
,得申請發還或申請通知保證銀行解除履行保證責任。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4 月 25 日
配合主管機關變更,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