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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相關圖表:
第 28 條
申請人或經營者違反相關法令規定,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籌設同意或
特許者,除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五條已有規定外,
不予退還履行保證金,或由主管機關通知保證銀行履行保證責任。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4 月 25 日
配合主管機關變更,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