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8 年 09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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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固定通信業務之開放為先審查申請人所提事業計畫書,再依申請人所承諾之事業
計畫書建設時程附以履行保證責任,申請人應依事業計畫書所載內容辦理建設,
惟其內容不得違反法令規定或逾越特許經營之業務範圍,爰修正第一項。
二、現行條文第一項後段改列為第二項,並配合實務上需求,事業計畫書內容有異動
時,申請人或經營者應檢附具體文件內容提出申請,以利審核,爰酌作修正。
三、現行條文第二項改列為第三項。事業計畫書應報請核准之異動項目,原於「綜合
網路業務申請須知」第二十一點、「市內網路業務申請須知」第二十一點、「長
途網路業務申請須知」第二十一點、「國際網路業務申請須知」第二十一點及「
電路出租業務申請須知」第二十一點中分別規定,因事涉權利義務之實質規定,
為符法律保留及授權明確性原則,及配合實務管理需要,爰修訂第三項,以資明
確。
四、參照各類固定通信業務申請須知第二十一點第一項第一款「外國人股東之持有股
份變動」應報請本會備查之規定,增訂第四項。
五、現行條文第三項改列為第五項,原文字「第一項及第二項」修正為「第一項至第
四項」。
- 民國 96 年 0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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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主管機關變更,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