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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相關圖表:
第 32 條
經營者應依其事業計畫書內容辦理。但事業計畫書之內容違反法令規定或
逾越經特許經營之業務範圍者,不得為之。
事業計畫書內容如有異動時,應敘明理由,並檢具變更內容對照表與說明
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但其變更不得影響履
行保證金及原計畫書所載之所有責任。
前項應報請核准之異動項目,包含下列各款:
一、營業項目。
二、營業區域。
三、預定開始營業日期。
四、電路出租傳輸網路規模或本規則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二條之三規定之
    網路建設容量規劃。
五、各系統(含網路管理及維運支援系統)及主要交換設備之設置地點、
    廠牌、建設數量及時程之規劃。
六、無線電系統之交換設備及電臺使用之頻率、廠牌及建設數量之規劃。
七、各項服務預定推出時程及其功能之規劃。
八、使用者權益保障措施。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事業計畫書內容有關外國人股東之持有股份變動時,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第一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申請人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可後取得特許執照前
,亦適用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8 年 09 月 02 日
一、固定通信業務之開放為先審查申請人所提事業計畫書,再依申請人所承諾之事業
    計畫書建設時程附以履行保證責任,申請人應依事業計畫書所載內容辦理建設,
    惟其內容不得違反法令規定或逾越特許經營之業務範圍,爰修正第一項。
二、現行條文第一項後段改列為第二項,並配合實務上需求,事業計畫書內容有異動
    時,申請人或經營者應檢附具體文件內容提出申請,以利審核,爰酌作修正。
三、現行條文第二項改列為第三項。事業計畫書應報請核准之異動項目,原於「綜合
    網路業務申請須知」第二十一點、「市內網路業務申請須知」第二十一點、「長
    途網路業務申請須知」第二十一點、「國際網路業務申請須知」第二十一點及「
    電路出租業務申請須知」第二十一點中分別規定,因事涉權利義務之實質規定,
    為符法律保留及授權明確性原則,及配合實務管理需要,爰修訂第三項,以資明
    確。
四、參照各類固定通信業務申請須知第二十一點第一項第一款「外國人股東之持有股
    份變動」應報請本會備查之規定,增訂第四項。
五、現行條文第三項改列為第五項,原文字「第一項及第二項」修正為「第一項至第
    四項」。
民國 96 年 04 月 25 日
配合主管機關變更,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