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0 年 09 月 22 日
-
一、參照電信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之體例,明定通信網路之增設或變更,經審驗合格
發給證明,始得使用,爰修正第二項。
二、其餘未修正。
- 民國 98 年 09 月 02 日
-
一、鑒於經營者檢具網路建設計畫申請增設或變更通信網路,於取得本會許可後,該
建設計畫內容之異動未有相關規範,致實際建置完成時與網路建設許可內容有差
異,爰參照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立法意旨,要求經營者依經本會許可之通信網路建
設計畫確實辦理,增訂第二項後段。
二、為督促經營者於申請通信網路之建置完成後,確實依預定日期提供相關電信服務
,以促進國內通訊服務發展,保障消費者權益,爰增訂第三項規定。
- 民國 96 年 04 月 25 日
-
配合主管機關變更,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