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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相關圖表:
第 35 條
違反前二條規定者,主管機關得通知其限期改善。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9 月 22 日
考量限期改善之範疇包含限制使用,並參酌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
管理規則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文字,爰與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四十條第二項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一併酌作文字修正,使其用語
一致。
民國 96 年 04 月 25 日
配合主管機關變更,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