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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相關圖表:
第 4-1 條
申請經營電路出租業務者,其業務範圍依下列之規定:
一、市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指經營者出租其不具交換功能之
    市內、國內長途陸纜傳輸機線設備及其附屬設備之業務。
二、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指經營者出租其不具交換功能之國際海纜傳
    輸機線設備及其附屬設備之業務。
綜合網路業務、市內網路業務、長途網路業務或國際網路業務之經營者,
在其營業區域內經營電路出租業務時,不適用第十二條、第十二條之一及
本條規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4 月 25 日
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