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應依其所經營之業務,建立分別計算資產、收入、成本及盈虧之會 計制度。 前項會計制度之建立,經營者應提供市內網路業務、長途網路業務、國際 網路業務及電路出租業務與細分化網路元件之成本。
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