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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相關圖表:
第 46 條
經營者應依其所經營之業務,建立分別計算資產、收入、成本及盈虧之會
計制度。
前項會計制度之建立,經營者應提供市內網路業務、長途網路業務、國際
網路業務及電路出租業務與細分化網路元件之成本。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4 月 25 日
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