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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相關圖表:
第 54 條
經營者所經營之固定通信網路,其客戶服務品質及網路性能服務品質,應
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服務品質規範。
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進行評鑑,並得定期公告各
經營者服務品質之評鑑報告。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4 月 25 日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主管機關變更,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