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暫停或終止其全部或一部之營業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六個 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並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三個月通知用戶。 經營者經主管機關核准終止其業務之全部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特許。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主管機關變更,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