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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相關圖表:
第 56 條
申請人或經營者應依電信號碼管理辦法之有關規定使用電信號碼。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4 月 25 日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