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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相關圖表:
第 68 條
經營者與他國電信業者間,就國際網路話務處理及國際通信費用攤分之協
議,應於完成協議後一個月內檢附協議書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國際通信費用攤分之國際慣例有重大變更,或他國電信市場競爭情況改變
,或有其他重大事由者,主管機關得公告變更前二條規定之適用國家,經
營者應按公告後內容調整其協議。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4 月 25 日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主管機關變更,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