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與他國電信業者間,就國際網路話務處理及國際通信費用攤分之協 議,應於完成協議後一個月內檢附協議書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國際通信費用攤分之國際慣例有重大變更,或他國電信市場競爭情況改變 ,或有其他重大事由者,主管機關得公告變更前二條規定之適用國家,經 營者應按公告後內容調整其協議。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主管機關變更,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