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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相關圖表:
第 7-1 條
申請經營市內網路業務者,於增加營業之直轄市、縣(市)時,應依前條
規定就其增加之區域提出籌設申請。但依第四條之二第四項規定申請經營
市內網路業務者,得以主管機關公告之有線廣播電視經營區域為單位,增
加其營業區域。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5 月 21 日
為加速促進匯流服務,降低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跨業經營固網電信服務之門檻,
讓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能更有效率地利用其既有網路資源經營電信服務,爰增訂
但書規定。
民國 96 年 04 月 25 日
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