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之申請者或經營者不適用本章所定資通 安全管理相關規定。 前項規定,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檢討修訂之。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市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屬單純國內通訊傳輸服務,其通訊均需經 由綜合網路業務經營者之交換設備予以傳遞,審酌綜合網路業務經營者已適用本 章所定資通安全管理規定,配合辦理資安防護,爰明定第一項規定,現階段暫不 規範該等業者。 三、未來市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如有管理不善導致資安風險之案件發生, 即再行檢討納入管理,爰增訂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