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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相關圖表:
第 74-1 條
市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之申請者或經營者不適用本章所定資通
安全管理相關規定。
前項規定,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檢討修訂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市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屬單純國內通訊傳輸服務,其通訊均需經
    由綜合網路業務經營者之交換設備予以傳遞,審酌綜合網路業務經營者已適用本
    章所定資通安全管理規定,配合辦理資安防護,爰明定第一項規定,現階段暫不
    規範該等業者。
三、未來市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如有管理不善導致資安風險之案件發生,
    即再行檢討納入管理,爰增訂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