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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相關圖表:
第 8 條
經營固定通信業務者,其應實收之最低資本額,依其申請時程,規定如下
:
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前申請者:
(一)綜合網路業務:新臺幣二百十億元。
(二)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新臺幣四億二千萬元。
二、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止申請者:
(一)綜合網路業務:新臺幣八十四億元。
(二)市內網路業務:新臺幣六十三億元乘以市內網路經營權數。
(三)長途網路業務:新臺幣十億五千萬元。
(四)國際網路業務:新臺幣十億五千萬元。
(五)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新臺幣四億二千萬元。
三、九十七年二月一日起申請者:
(一)綜合網路業務:新臺幣六十四億元。
(二)市內網路業務:新臺幣四十八億元乘以市內網路經營權數。
(三)長途網路業務:新臺幣八億元。
(四)國際網路業務:新臺幣八億元。
(五)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新臺幣三億二千萬元。
四、前款第五目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起申請者
    :新臺幣三億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止申請經營綜合網路業務者,應依下列方式
籌集前項應實收最低資本額:
一、於申請前以申請人名義在國內銀行開立資本額專戶存儲新臺幣一百億
    元之金額,並於申請時提出存款契約書副本證明及由專戶存儲銀行出
    具書面文件確認之。
二、於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期間內,在前款資本額專戶再存儲新臺幣一百
    億元之金額,並提出存款契約書副本證明及由專戶存儲銀行出具書面
    文件確認之。
三、於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期間內,應實收第一項所定最低資本額之全部
    金額,並提出公司登記證明文件證明之。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存儲金額,得以新臺幣、等值外幣或其組合計算之;
其以外幣存儲者,以存款日之匯率計算新臺幣金額。
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資本額專戶存儲金額,申請人於向主管機關陳報
完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前,不得動支。但於取得籌設同意書後,經申請
人之發起人會議或董事會議決議,購置營業上必要之固定資產及支付開辦
費用,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資本額專戶存儲金額,申請案件未獲核可時,申
請人得於主管機關不予核可之處分送達後自行處理。
申請人同時經營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業務或有線廣播電視業務,如該業務
有應實收最低資本額之限制者,應於核可籌設後分別計算其應實收最低資
本額。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2 年 09 月 25 日
一、配合法制用語,將「民國」修正為「中華民國」;同項次時,無贅述之必要,爰
    予刪除。
二、其餘未修正。
民國 102 年 05 月 13 日
一、為鼓勵更多新進業者進入,促進市場競爭,近年來,因為技術的發展使得建設海
    纜的每單位成本下降,爰第一項增訂第四款規定,明定自民國一零二年七月一日
    起,將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之資本額從三億二千萬調降為三億。
二、其餘未修正。
民國 97 年 01 月 31 日
一、為符合 WTO  服務業貿易總協定業務進入條件之訂定不應造成不必要服務貿易障
    礙之精神,及鼓勵更多新進業者參營固網市場,促進市場充分競爭,爰調降固定
    信業務市場進入門檻。
二、評估以新一代網路技術建置之網路建設資金(建置全區三十萬用戶門號、長途傳
    輸骨幹及國際連外相關設備所需成本約需七十四億元)、營運初期資金(約需四
    十五億元)、安全存量現金(以業者營運六個月所需之現金估算約需八億元)、
    自有資金比例(業者自有資金與借貸資金為五比五)四項因素,計算出新進綜合
    網路業務之最低實收資本額為六十四億元,並依八十八年開放固網執照時,經由
    財務專家及顧問研究評估所得之比例值計算出市內網路業務之最低實收資本額為
    四十八億元乘以市內網路經營權數(64  億元x3/4 = 48 億元)、長途網路業
    務與國際網路業務之最低實收資本額均為八億元(64  億元x1/8 = 8  億元)
    以及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之最低實收資本額為三億二千萬元(64  億元x1/20
    = 3.2  億元),爰增訂修正條文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三、以新進固網綜合網路業務規定建設三十萬門號,實收資本額為六十四億元計算,
    平均每一門號之實收資本額約為新臺幣二萬一千元,計算出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
    十日前申請經營綜合網路業務者之最低實收資本額為二百十億元(2.1 億元x10
    0 萬用戶= 210  億元),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
    日止申請經營綜合網路業務者之最低實收資本額為八十四億元(2.1 億元x40
    萬用戶= 84 億元)、市內網路業務之最低實收資本額為六十三億元乘以市內網
    路經營權數(84  億元x3/4 = 63 億元)、長途網路業務與國際網路業務之最
    低實收資本額均為十億五千萬元(84  億元x1/8 = 10.5 億元)以及國際海纜
    電路出租業務之最低實收資本額為四億二千萬元(84  億元x1/20  = 4.2  億
    元),爰修訂現行條文第一項及刪除第六項規定。
四、配合第一項之修訂及現行條文第六項之刪除,爰將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五、第三項至第五項未修正。
六、現行條文第七項移列為第六項,內容未修正。
民國 96 年 04 月 25 日
配合主管機關變更,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