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第二項所定國內銀行包括: 一、依銀行法規定設立之本國銀行。 二、銀行法第一百十六條所稱之外國銀行。 第八條第二項之存款契約,應由申請人與專戶存儲銀行約定下列條款: 一、於申請人依規定得動支或自行處理資本額專戶存款前,不得提前解除 或終止存款契約,或辦理質借。 二、於申請人依規定得動支或自行處理資本額專戶存款前,專戶存儲銀行 不得行使抵銷權。 三、申請人動支或自行處理資本額專戶存款時,須提出下列文件之一,專 戶存儲銀行始得同意之: (一)主管機關核備申請人陳報完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及同意申請人動 支資本額專戶存款之公文。 (二)主管機關駁回申請人之申請案之公文。 (三)其他主管機關同意申請人動支或自行處理資本額專戶存款之公文。
配合現行條文第八條及第八條之一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配合主管機關變更,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