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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相關圖表:
第 9 條
第八條第二項所定國內銀行包括:
一、依銀行法規定設立之本國銀行。
二、銀行法第一百十六條所稱之外國銀行。
第八條第二項之存款契約,應由申請人與專戶存儲銀行約定下列條款:
一、於申請人依規定得動支或自行處理資本額專戶存款前,不得提前解除
    或終止存款契約,或辦理質借。
二、於申請人依規定得動支或自行處理資本額專戶存款前,專戶存儲銀行
    不得行使抵銷權。
三、申請人動支或自行處理資本額專戶存款時,須提出下列文件之一,專
    戶存儲銀行始得同意之:
(一)主管機關核備申請人陳報完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及同意申請人動
      支資本額專戶存款之公文。
(二)主管機關駁回申請人之申請案之公文。
(三)其他主管機關同意申請人動支或自行處理資本額專戶存款之公文。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8 年 09 月 02 日
配合現行條文第八條及第八條之一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96 年 04 月 25 日
配合主管機關變更,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