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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構)查詢電信使用者資料實施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15 日
相關圖表:
第 10 條
有關機關(構)申請查詢之公文或查詢單,各電信事業受理單位應以專冊
登記列管,並保存二年。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06 月 15 日
參照「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查詢電信通信紀錄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將查詢之公
文或查詢單之保存年限修正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