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電信事業,係指以經營電信服務供公眾使用,並經國家通訊傳 播委員會發給特許執照或許可執照之事業。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以下簡稱本會組織法)第二條規定:「自本會成立之日 起,通訊傳播相關法規,包括電信法、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 法,涉及本會職掌,其職權原屬交通部、行政院新聞局、交通部電信總局者,主管機 關均變更為本會。其他法規涉及本會職掌者,亦同。」本會已於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 日成立,爰配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