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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構)查詢電信使用者資料實施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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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使用者資料,指電信使用者姓名或名稱、身分證統一編號、地
址、電信號碼等資料,並以用戶申請各項電信業務所填列之資料為限。
前項所稱電信號碼,係指電話號碼或用戶識別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