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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構)查詢電信使用者資料實施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15 日
相關圖表:
第 9 條
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 (構) 查詢使用者資料時,得以每號新臺幣五元計
收,按月結算之。
法官、檢察官或監察院依法查詢電信使用者資料者,查詢費用得予減收或
免收。
有關機關如已付費調閱通信紀錄,所併查詢使用者資料應予免收查詢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