架設許可證或電臺執照不得轉讓、出租或出借他人使用,如有遺失、損毀 、或所記載事實變更時,應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證照。 前項換發、補發之證照,其有效期間仍以原核定者為準。
一、配合本辦法之主管機關修正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修正第一項相關文字。 二、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