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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節目中繼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01 日
相關圖表:
第 16 條
廣播電視業者使用頻率作衛星上鏈業務者,應依衛星通信相關規定辦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7 月 23 日
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