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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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取得登記證之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業者,雖
得經營有線電視播送業務,但尚未屬依法核准籌設或經營廣播電視業務之業者不
適用第一款廣播電視業者之規定,無法申請設置節目中繼電臺。
二、前項經主管機關發給登記證之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有關節目管理、廣告管理等
項目準用有線廣播電視法相關規定,惟並無傳輸技術準用之規定,由於國內部分
偏遠地區受限於經營區人口數限制,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業者無法達到經營規
模,亦因地形、地物環境阻隔,無法全面以有線網路方式傳送電視節目信號,但
在特定地點仍有設置節目中繼電臺之需求。
三、爰修正「廣播電視節目中繼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將領有登記證之
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業者納入規範,以解決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業者布建網
路之問題。
四、其餘未修正。
- 民國 96 年 0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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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正式成立,本辦法內原行政院新聞局之主管權責移由國
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辦理,爰修正條文第一款。
二、其餘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