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節目中繼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01 日
相關圖表:
第 22 條
申請設置節目中繼電臺者,應依主管機關所定收費標準繳納審查費、審驗
費、證照費及無線電頻率使用費。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7 月 23 日
配合本辦法之主管機關修正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修正相關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