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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節目中繼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01 日
相關圖表:
第 3 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7 月 23 日
配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正式成立,本辦法內原交通部及行政院新聞局之主管權責移
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辦理,爰修正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