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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節目中繼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01 日
相關圖表:
第 7 條
申請設置現場轉播節目中繼電臺者,應檢具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所定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後發給架設許可證,始得架設
。
前項審查時,主管機關得視審查評估需要,要求申請人進行實地測試,申
請人為填寫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申請表,得向主管機關請求提供相關頻
率資料。
現場轉播節目中繼電臺架設完成後,應檢附節目中繼電臺自行檢驗紀錄表
向主管機關申請審驗,經審驗合格後由主管機關發給電臺執照,始得使用
。
第一項及前項申請案件之處理期間,為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必要時
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內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並應將延長之事由通知
申請人。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7 月 23 日
一、本條文第一項至第三項配合本辦法之主管機關修正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爰修
    正相關文字。
二、其餘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