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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節目中繼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01 日
相關圖表:
第 8 條
架設許可證有效期間為一年,未能於有效期間內架設完成者,得於期間屆
滿前三十日內敘明理由,檢附原架設許可證,向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期
期間為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架設許可證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電臺名稱。
二、設置地點。
三、電臺頻率。
四、電臺頻寬。
五、發射機電功率。
六、發射機廠牌。
七、發射機型號。
八、天線廠牌、型號、組數及電功率增益。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一、參照「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七條及「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
    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統一架設許可證之期間屆滿用語。
二、其餘未修正。
民國 96 年 07 月 23 日
一、配合本辦法之主管機關修正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修正第一項相關文字。
二、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