架設許可證有效期間為一年,未能於有效期間內架設完成者,得於期間屆 滿前三十日內敘明理由,檢附原架設許可證,向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期 期間為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架設許可證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電臺名稱。 二、設置地點。 三、電臺頻率。 四、電臺頻寬。 五、發射機電功率。 六、發射機廠牌。 七、發射機型號。 八、天線廠牌、型號、組數及電功率增益。
一、參照「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七條及「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 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統一架設許可證之期間屆滿用語。 二、其餘未修正。
一、配合本辦法之主管機關修正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修正第一項相關文字。 二、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