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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第 11 條
經營者個體會計財務報表之成本、資產及收入項目,均應分離至第一類電
信業務部門、第二類電信業務部門及其他業務部門;已分離至第一類電信
業務部門者,應再分離至各種電信業務。
前項所稱各種電信業務包括:市內網路業務、長途網路業務、國際網路業
務、電路出租業務、行動電話業務、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無線寬頻接取
業務、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無線電叫人業務、行動數據通信業務
、中繼式無線電話業務、衛星行動通信業務、衛星固定通信業務及衛星廣
播電視節目中繼出租業務等業務。
主管機關得要求經營者再將前項各種電信業務財務資料,按營業項目加以
分離。
經營者所提供各項分離會計資料,須與其個體會計資料一致。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一、配合政府已開放之行動通信網路業務,修正第二項,增列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及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兩項業務,以利電信事業遵循。
二、其餘項次未修正。
民國 96 年 07 月 05 日
修正理由同第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