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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第 12 條
經營者應將第一類電信業務部門、第二類電信業務部門與其他業務部門之
成本、資產及收入等財務事項分別記載之;若無法分別記載者應依本準則
有關分離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