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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第 16 條
經營者應將各項成本、資產及收入,依其與各種電信業務間之關聯性分成
下列三類:
一、可直接歸屬者:指可判斷為特定電信業務所引起,並可透過公司明細
    帳及總分類帳等紀錄直接追溯至或明確辨識為各種電信業務者。
二、可間接歸屬者:指可判斷為特定電信業務所引起,但無法透過公司明
    細帳及總分類帳等紀錄直接追溯至或明確辨識為各種電信業務者。
三、無法直接或間接歸屬者:指無法判斷為特定電信業務所引起者。
於合理處理成本之範圍內,會計制度之設立應將可判斷為特定電信業務所
引起者,以可直接歸屬方式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