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元件項目應先按功能細分為市內用戶迴路、交換設備、傳輸設備、中 繼線、網路介面設備、查號設備及服務、信號網路設備、基地臺等項目。 網路元件按功能分類後,應再按業務種類予以細分。
一、因本條規定僅臚列固定通信網路業務之網路元件,無法適用於行動通信網路業務 ,為利監理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各項網路元件成本,爰修正第一項,增訂成本池庫 之網路元件項目,以資明確。 二、其餘項次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