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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第 21 條
網路元件項目應先按功能細分為市內用戶迴路、交換設備、傳輸設備、中
繼線、網路介面設備、查號設備及服務、信號網路設備、基地臺等項目。
網路元件按功能分類後,應再按業務種類予以細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一、因本條規定僅臚列固定通信網路業務之網路元件,無法適用於行動通信網路業務
    ,為利監理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各項網路元件成本,爰修正第一項,增訂成本池庫
    之網路元件項目,以資明確。
二、其餘項次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