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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第 25 條
各項按用途別分類之成本應先依實際使用情形,歸屬至各經營者內部發生
或受益單位,並依據發生或受益單位所從事營運作業活動之功能,將該成
本按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執行歸屬。
成本蒐集程序須從事多層次細部成本蒐集者,各項細部成本蒐集程序亦應
依本準則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