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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第 26 條
經營者應依工作時間紀錄或工作時間研究,分析各種營運作業活動或電信
業務所使用人員工作時數,並按相關人員之個人加權平均每小時薪資成本
,計算各種營運作業活動或電信業務之相關人事成本,再依前條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