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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第 33 條
經營者內部共置資產之期間成本分攤,準用第八條規定辦理;其共置資產
預期使用量之計算,準用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前項所稱內部共置資產係指在購買或建造時,即計劃由多種電信業務共同
使用,且其用途不易移為他用之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