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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第 50 條
多種業務所共同產生而無法直接追溯至特定電信業務之營業收入,應按該
營業事項所引起之各種業務相關成本之比例,分攤至各種電信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