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應自行委任會計師查核簽證其財務報告,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另行 指派會計師查核之。 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前項財務報告者,應依主管機關所訂定公告之會計師 查核簽證經營者財務報告要點之規定。
修正理由同第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