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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第 56 條
經營者各項會計憑證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財務 報告及與財務報告有關之營運資料,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 保存十年。但有永久保存之必要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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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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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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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至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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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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