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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第 6 條
經營者與其關係人間相互提供或收受產品、服務及資產使用之交易,除第
八條另有規定者外,應按單位交易價格乘以實際交易量辦理計價。
前項所稱單位交易價格,應依下列順序訂定之:
一、有電信資費可依循者,依其資費費額或費率計算。
二、有市場價格可依循者,依市場價格計算。
三、無法依前二款方法計算者,依提供產品、服務及資產使用之成本 (含
    資金成本) 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