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經核定之資費訂定、調整或促銷方案,擬不予 實施或終止實施者,應先敘明理由,報請本會核定。其已公告及揭露者, 並應於原公告之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但尚未公告者,得不 予公告。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前條修正,除針對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之主要資費維持事前管制,酌 作文字修正外,並就擬終止已實施之資費方案核報原則,及經本會核定但尚未公 告之資費方案處理程序,予以明確規範。 三、考量引導市場逐漸趨於競爭,資費之調整屬於商業機制,應屬業者行銷規劃範疇 ,不宜加諸非必要之經營限制,爰刪除第二項規定。
修正理由同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