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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07 日
相關圖表:
第 10 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經核定之資費訂定、調整或促銷方案,擬不予
實施或終止實施者,應先敘明理由,報請本會核定。其已公告及揭露者,
並應於原公告之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但尚未公告者,得不
予公告。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2 年 02 月 07 日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前條修正,除針對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之主要資費維持事前管制,酌
    作文字修正外,並就擬終止已實施之資費方案核報原則,及經本會核定但尚未公
    告之資費方案處理程序,予以明確規範。
三、考量引導市場逐漸趨於競爭,資費之調整屬於商業機制,應屬業者行銷規劃範疇
    ,不宜加諸非必要之經營限制,爰刪除第二項規定。
民國 96 年 07 月 05 日
修正理由同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