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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07 日
相關圖表:
第 11 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就其提供予其他電信事業之電信服務,應訂定
批發價格。
前項批發價格之訂定與調整,應含其建立、變更或解除連線之費用。
第一項電信服務,其服務項目及適用對象如附表,並由本會每年定期檢討
公告之。
第一項批發價格之首次訂定,應以零售價格扣除可避免成本及費用,並不
得高於其促銷方案。
第一項批發價格之調整,應按下列方式計算之,其費率分別計算結果不一
致時,依較低者:
一、依零售價格扣除可避免成本及費用,並不得高於其促銷方案。
二、依第三條規定計算之。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對其他電信事業不得有不公平競爭行為。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批發價格之提報期限及實施日期,由本會公告
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2 年 02 月 07 日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批發價格及其所含之裝機接線、設定(包含申請變更
    傳輸速率、IP  位址、暫停使用等收取之費用)、移機、異動、檢修等建立、變
    更或解除連線等按發生次數性質收取之費用者,均屬促進產業公平競爭的重要因
    素,爰增訂第二項規定。
三、第三項及第四項由現行條文第二項及第三項移列修正。
四、第五項由現行條文第四項移列修正,並納入現行條文第五項文字。
五、其餘未修正。
民國 96 年 07 月 05 日
修正理由同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