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就其提供予其他電信事業之電信服務,應訂定 批發價格。 前項批發價格之訂定與調整,應含其建立、變更或解除連線之費用。 第一項電信服務,其服務項目及適用對象如附表,並由本會每年定期檢討 公告之。 第一項批發價格之首次訂定,應以零售價格扣除可避免成本及費用,並不 得高於其促銷方案。 第一項批發價格之調整,應按下列方式計算之,其費率分別計算結果不一 致時,依較低者: 一、依零售價格扣除可避免成本及費用,並不得高於其促銷方案。 二、依第三條規定計算之。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對其他電信事業不得有不公平競爭行為。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批發價格之提報期限及實施日期,由本會公告 之。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批發價格及其所含之裝機接線、設定(包含申請變更 傳輸速率、IP 位址、暫停使用等收取之費用)、移機、異動、檢修等建立、變 更或解除連線等按發生次數性質收取之費用者,均屬促進產業公平競爭的重要因 素,爰增訂第二項規定。 三、第三項及第四項由現行條文第二項及第三項移列修正。 四、第五項由現行條文第四項移列修正,並納入現行條文第五項文字。 五、其餘未修正。
修正理由同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