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2 年 02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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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為促進電信市場之競爭,提升電信產業經營彈性,除市場主導者之主要資費外,
其餘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之調整及其促銷方案實施公告時程,予以簡化,另參酌
現行條文第九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仍應維持資費資訊揭露之義務,爰增訂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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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現行實務考量,如第一類電信事業陳報或實施之資費及其促銷方案,有生損害
消費者權益或不公平競爭之情事時,本會視情況命其限期改正,即應足以矯正,
爰參酌現行條文第九條第五項,增訂第二項規定。
- 民國 96 年 07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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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理由同第四條。